本所多年来,在民事再生程序、公司重整程序等的法定重整程序,以及破产、特别清算等的法定清算程序方面,以债务人公司的代理人、管理人、监督委员,以及投资人及债权人的代理人等各种立场,应对从上市企业到中小规模的企业各类案件,取得了可观业绩。
本所在法定清算方面积极实施开创性举措,并解决了许多无先例可循的问题。在新兴航空公司的民事再生案件中,实现了所谓的“自主清算型的法定清算”(不以一般商业交易债权为对象来进行法定清算的方案)。此外,在民事再生法刚实施之后的民事再生案件中,我们在日本率先实施了新制度的“再生计划外的事业转让”,成为计划外事业转让与清算这一目前民事再生程序中常见方案的开创者。在公司重整程序上就证券化方案产生分歧的公司重整案件中,我们与试图将其作为重整担保权处理的管理人进行了反复谈判,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和管理人同意不将其作为重整担保权处理,从而避免了尚未成熟的证券化市场发生大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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