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2年对日本首只风险投资基金的构成提出建议以来,作为该领域的先驱,本所参与了国内外各种私募股权基金的构成、运营、投资、回收等业务。由本所负责构成等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型如下:面向初创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面向成熟企业的并购基金、对业绩恶化或要求经营改革的企业的企业再生基金等复合型基金,以及涉及公开募股、知识产权、不动产等邻接领域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多为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民法上的任意合伙、匿名合伙、海外的有限合伙、海外的有限责任公司,但也可考虑信托、合同型投资信托、公司型投资信托等。本所不仅提供各种法律法规相关的建议,还就合伙合同、引资文档、各种申报、引资、运用规制等提供建议,并协助客户与投资人、贷款人等相关当事人进行交涉等。此外,本所还参加政府研讨会等,积极参与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积极为政府、民间、国内外的基金投资人等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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